北海市优秀企业科技人才遴选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北海领航人才计划大力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北发〔2015〕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每年度从我市重点产业工业企业中遴选市优秀企业科技人才 10 名左右。
第三条 遴选对象为在北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的优秀科技人才,或其他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遴选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主持并完成经过鉴定或验收的国家级项目 1 项以上(含 1 项),且主持开发的项目获授权专利 1 项以上(含 1 项)。
(二)近三年主持并完成经过鉴定或验收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项目 2 项以上(含 2 项),且主持开发的项目获授权专利 2 项以上(含 2 项)。
(三)近三年主持并完成经过鉴定或验收的市级技术创新项目 2 项以上(含 2 项),且主持开发的项目获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含 1 项)。
第五条 遴选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企业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名单,报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和个人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遴选工作,提出遴选初步人选名单,面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遴选初步人选名单,并将审定名单批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批复名单建立市优秀科技企业人才库,并兑现资助资金。
第七条 对遴选为市优秀企业科技人才的人员一次性给予每人 2 万元资助,经费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市优秀企业科技人才名单和资助金额,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后,再向遴选对象发放。
第九条 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遴选资格,追缴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北海市优秀企业科技人才申报书